河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9.05.2015  19:39

 

 

 

 

   

  冀政残工委办〔2015〕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残工委:

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政策的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通知》,制定我省《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公示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和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通知》(残工委办发〔2015〕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省委组织部、省残联等7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成为我省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制度体系,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是落实依法治国、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依法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残工委要高度重视,列入工作计划,尽快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公示办法。

二、公示试点安排

(一)公示试点。

按照国务院残工委《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公示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确定秦皇岛市为今年我省公示试点市。其他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也要选择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开展较好的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

(二)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应循序渐进,可以先期公示超比例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示鼓励,为各类用人单位树立榜样;再公示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履行法律责任。

(三)公示形式。

公示形式可选择广播、报刊或政府部门网站。公示主体可以是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也可以是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残联等有关部门联合公示。

试点市可以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公示主体、内容和媒体。

(四)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完成后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一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残联牵头,协同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媒体,共同做好公示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二是要事先调查各类用人单位对于公示的反应,评估效果,并做好相应预案。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要狠抓中组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和我省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冀残联字〔2013〕138号)的贯彻落实,加快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示范带动其他用人单位。

四是各地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扶持力度,制定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办法。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服务,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有针对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主动向用人单位推介,促进更多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省级确定的公示试点市务于2015年5月14日前,将试点工作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报送省残联。其他设区市选择的公示试点务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试点县(市、区)报送省残联。12月30日前,各设区市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至省残联,为全面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