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12.01.2016  10:01


省委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五个重用、五个不用、五个调整”鲜明导向的激励作用,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不尽责等问题,进一步激励各级领导干部勇于担当、勇于创新、攻坚克难、奋发作为,开创河北改革发展新局面,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下功夫把干部的问责、惩处制度抓好,建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机制。中办发〔2015〕42号文件提出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我省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观念、能力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情况,有的信念不牢、品行不端,有的思想保守、得过且过,有的不严不实、作风漂浮,有的滥用职权、不讲规矩,有的畏首畏尾、缺乏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等等。由于缺乏“”的刚性约束,干部队伍活力不足,影响事业发展和工作大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领导干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促使各级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真正担负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责任,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的有关规定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按照中办发〔2015〕42号文件明确的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健康原因无法履职干部和违纪违法免职等六种渠道,及时把应该下的干部调整下来,切实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特别是,要紧紧围绕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切实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工作力度,着力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综合分析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综合分析研判干部情况,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其中,经组织调查,或者经组织提醒、教育、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予以免职或者降职。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妄议中央、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或者投机钻营、拉帮结派、闹不团结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共产主义信仰偏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阳奉阴违,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情节较重,或者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品行不端,情趣不健康,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五)工作不在状态,作风不严不实,不能按要求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完成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导或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六)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在全省类别内排名后10%且实绩较差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评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

  (七)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者空气污染治理不力、连续两年未完成PM2.5年度下降指标任务的设区市,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八)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滥用职权,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九)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蔓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影响较坏的。

  采取免职或者降职方式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必须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注意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通过建立完善“容错”机制,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领导干部在问责处理期间的工作安排,问责处理影响期满后的重新任职,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和复出,应严格按照中办发〔2015〕42号和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因问责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三、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责任,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直面问题矛盾,敢于坚持原则,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具体实施职责,加强综合研判,严格政策程序,加大落实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加大查处力度,督促整改落实。组织开展巡视和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等工作,要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上级党委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专项督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加大通报追责力度。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