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

09.11.2017  12:20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现就全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大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近年来,中央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查处腐败案件和群众反映情况看,政商关系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亲而不清和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等清而不亲问题比较突出,政商交往中的腐败问题仍然严重。当前,我省正处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跨越提升的关键时期,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于加强机关作风整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和化解过剩产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进脱贫攻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关键,以整顿机关干部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我省政商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减少政商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坚持依法构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持社会协同,充分发挥工商联、各类商(协)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企业权益保障、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完善机制平台建设、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健康生态,建立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各尽其责、共谋发展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权益

  (一)公平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减轻企业负担。准确把握简政放权原则,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国家和我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及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建立常态化公示机制和政策跟踪监督机制;开展涉及企业的各类评比、评估、达标、升级、排序、表彰等,应当按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优化企业服务。依法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放宽企业市场准入,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管理制。贯彻落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机制,实施“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承诺制度。改进服务方式,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构建全省统一在线审批平台。公开服务流程和办事指南,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增强企业获得感。

  (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因规划调整、政策变更等造成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损失的救济补偿机制,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在查办案件中不得违法违规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的涉企民事、商事行为,要慎重妥善处理,注意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联及商(协)会意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保护涉案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一)明确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负面清单”。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应当坦荡真诚、尽职服务,遵规守纪、廉洁自律,做到“八个不准”:不准收受红包、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准假借名义收取费用或其他好处;不准默许、纵容、包庇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或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或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违规对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不准未经批准参加社会团体、商(协)会及企业举办的庆典等活动;不准在行政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吃拿卡要、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从事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倡导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模范遵纪守法。相关部门和组织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与领导干部交往中,应当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守商规、走正道,洁身自好、守法经营,自觉抵制下列行为: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或好处;代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股份或有价证券;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在企业挂名领薪;拉票贿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政治荣誉和职务安排;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对公正执法的工作人员进行恶意打击报复,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机制

  (一)健全联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和服务,每年安排一定时间深入企业调研指导,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分包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应邀参加企业及商(协)会组织的符合规定的各类活动。

  (二)健全沟通机制。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工商联、商(协)会、非公有制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定期召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座谈会,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及时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督察部门、审计部门与工商联、商(协)会的工作沟通机制,推动相关政策、扶持资金、重大项目等落地落实。

  (三)建立容错机制。要建立正向激励、负面清单与容错纠错相结合的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即把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区别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而产生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区分开来。

  (四)完善奖惩机制。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守法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在申请贷款、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在相关期限内不得授予该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或者给予政治安排。加强激励引导,对于诚信经营、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资金、项目支持和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政治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五)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机制。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工商联、商(协)会等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涉企政策宣传活动,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教育,提升反腐倡廉意识。

  六、严格监督执纪问责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担负起监督责任,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对“关键少数”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政商交往活动的监督,突出“关键少数”,强化自律和服务意识;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纠正。

  (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微信平台、网站等媒介接受群众举报,对于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办理、全面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四)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八个不准”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有拉拢腐蚀、围猎领导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处理。

  各级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依据本意见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省工商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分解工作任务,对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和总结评估,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