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粮食局公开权利清单、责任清单及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抚宁县粮食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注 |
1 | 负责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 贯彻落实粮食购销政策;监督有关粮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购销调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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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县粮食行业管理 | 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负责企业库存原粮卫生及政策性粮食质量监管 | 行业发展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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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检查本系统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 | 行业发展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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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粮食仓储管理工作,拟定全县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规划,负责本系统基建项目申报工作,指导本系统粮食流通设施维修和改造 | 行业发展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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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粮食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粮食应急管理及县级储备粮管理 | 拟定粮食应急预案,负责军粮、应急保障等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负责粮食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工作,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 | 购销调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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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省、市、县级储备粮管理 | 监督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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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县各级储备粮补贴拨补工作 | 财务审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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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市场供应 | 组织拟定全县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以及收购和销售计划,并督促实施 | 购销调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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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粮食行业新技术、新工艺及先进经验的推广,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 行业发展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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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粮食流通进行行政执法 | 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粮食经营者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监督检查国家政策性粮食落实情况,指导全县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监督检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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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 县粮食局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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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 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县工商局 |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县卫生局 | 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 ||||
县物价局 | 对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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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法制宣传日活动 | 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购销调控股 | 0335-7810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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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单位:抚宁县粮食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救济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粮食统计制度。
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2.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13.粮油仓储单位是否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粮油仓储活动,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5、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6、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8、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由粮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下发整改通知书;
(二)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抚宁县粮食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监管清单
单位 |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 监管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抚宁县粮食局 | 17-7-114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8、9、10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第二章第5-10条 | 主 要监管部门: 抚宁县粮食局 配合监管部门: 抚宁县工商等部门 | 抚宁县粮食局 |
附件2
抚宁县粮食局行政权力清单
表一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 xx001 | 粮食收购行政许可 | 抚宁县粮食局 | 购销调控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8、9、10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第二章第5-10条 |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 15个工作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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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 许可审批 | xx0xx | (项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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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xx101 | 粮食收购 | 抚宁县粮食局 | 监督检查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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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102 | 粮食销售 | 抚宁县粮食局 | 监督检查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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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103 | 粮食储存 | 抚宁县粮食局 | 监督检查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6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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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104 | 粮食购销、储存、加工 | 抚宁县粮食局 | 监督检查股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36-42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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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105 | 粮油仓储管理 | 抚宁县粮食局 | 监督检查股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章第28、29、30、31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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