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涛:县委书记引咎辞职还原了“引咎退出”的常态

25.11.2014  14:00

    湖南岳阳平江县前县委书记田自力的一封公开信,日前在网上被广泛传阅。他是国内罕见的主动辞职的县委书记。据了解,田自力辞职事关一座可能将落户平江的火电厂。因为担心环境污染,项目遭遇本土官员及民众反对。自去年5月初至今的18个月内,项目经历了三任县委书记、两任县长;历经一次较大规模的签名反对活动及一次群体性游行事件。(11月24日《新京报》)

    这位副厅级县委书记的辞职,赢得了无数网友的叫好。一者,因工作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一把手”,仍然在位的大有人在,主动提出辞职者少之又少;二者,1964年出生的田自力,应该说还有前途,其主动辞职很可能会影响到他的政治生命。也正是因为这两个方面的因素,许多网友开始对这位曾经引起过群体性事件的县委书记有了敬佩之情。许多网友认为,这样的官员才是真能敢于担责的官员,具有现代政治中的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

    然而,让人纠结的是,这位主动辞职的县委书记在其公开信中,仍然表达了“平江要接受火电项目”的意愿和想法。对这个火电项目,田自力仍然非常固执。这位用辞职赢得了无数网友点赞的副厅级官员,却仍然可能得不到平江百姓尤其是火电项目落地周边百姓的理解。但是,笔者认为,火电项目能不能落户平江、有没有污染,这些事可以进行再讨论,而单单就其引发群体性事件而主动辞职一事,却可以详细说道一番。

    县委书记因群体性事件主动辞职,当算是合乎制度要求的“引咎辞职”。2004年,中组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为“引咎辞职”独立列出一章内容。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十五条规定,“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客观说,田自力主动提出辞职,可谓是认真执行或践行相关制度条文的表现,合理、合规,更合乎人情,也合乎现代政治对于一位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

    但是,如果除去田自力辞职事件,如果我们反观当下社会和官场之中责任事故发生的次数与相关主要领导主动“引咎辞职”的次数并进行类比,将必然得出一个“引咎辞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样一个结果来。以至于田自力的辞职,有点独树一帜、鹤立鸡群的意思。事实上,既然我们已经建立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一旦发生相关责任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相关官员就必须辞职,而不能给他们以“厚着脸皮继续当官”的机会。显然,距离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成为常态,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官场“引咎辞职”执行不力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一者,制度不够完善,相关规范和定义上出现了偏差;二者,我国许多官员没有“引咎辞职”的觉悟,喜欢厚脸皮,喜欢赖着被人撵;三是,如果老百姓没有撵人和弹劾的权利,而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又拉不下脸、瞪不起眼,则官员就更不会辞职了。诸多原因之下,我国官员引咎辞职制度,更像成了一个摆设——看着倒是很光鲜,但没有几分约束力。

    “引咎辞职”能够成为热点新闻,本身就是极不正常的。这说明,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但是就目前的执行下落实现状而言,在客观上仍然起到的是保护官员、袒护官员的作用,而没有真正地建立起严格的让官员敬畏的问责制度,也不会起到把权力关进笼子的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