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定各方职责 切忌“以审代结”

31.03.2017  12:47



            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很多公共工程项目存在“以审代结”现象,即工程竣工验收后, 结算资料缺漏、错误和结算价款高估冒算情况严重,建设单位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直接提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以审计结论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以政府投资审计代替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结算”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办理工程价款清算的行为,既是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又是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行为,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其职责之一是对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职责不可混为一谈。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十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厘定各方职责,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的相关规定,公共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杜绝“以审代结”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