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9年受贿45万获刑10年 助理牵线牟利53万获刑12年

17.07.2014  12:37

    在北京水泥机械总厂出租临街厂房的过程中,时任厂长助理马小林介绍不具备资格的朋友杨某进行承租,并与杨某平分收益。而为了保证顺利承租和持续经营,他们还连续9年给时任厂长薛国民支付总计45万元的好处费。昨天记者获悉,薛国民和马小林因受贿罪一审被昌平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12年。

    薛国民今年57岁,马小林今年55岁。2003年起,薛国民在北京水泥机械总厂担任厂长,马小林则是他的助理。检方指控,薛国民上任后,水泥机械总厂打算出租厂区临街用地,出租对象仅限于公司。负责此事的马小林向厂长薛国民推荐了朋友杨某,并承诺每年都给薛国民5万元的好处费。杨某借来一家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以公司的名义与水泥机械总厂签约。

    据法院认定,薛国民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厂厂长助理马小林推荐的杨某承租该厂临街用地提供帮助,并于2004年至2013年间,直接或者以借款的名义,收受杨某通过马小林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5万元。

    租赁手续由马小林负责办理,房子由杨某出钱来盖,两人商量好最后平分出租房屋带来的收益。据法院认定,马小林在明知其朋友杨某不具备承租条件的情况下,仍向厂领导推荐杨某承租,2007年至2013年间,马小林获得房屋租金共计53万余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薛国民和马小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构成了受贿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0年和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