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19.12.2016  10:36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通过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强化金融支撑、完善土地政策、加强司法支持等措施,确保到2018年底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出清,低端、无效产能全部退出。

意见》明确了处置“僵尸企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16年,在全省摸底调查确定的11家钢铁“僵尸企业”中选择3家作为试点,组织推动市场出清。2017年,在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选择一批长期停产、连年亏损,但仍然耗费财政、金融、土地等资源的“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到2020年,全省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企业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何为“僵尸企业”?《意见》明确指出,即丧失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中型及以上工业企业。结合我省实际和产业特点,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两类。

关停企业是指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两年以上、职工已安置或者仍有部分留守人员的企业,以及“三无”(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企业。特困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连续一年以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缴增值税或申请暂停用电容量;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剔除政府补贴后连续3年以上亏损,主要靠政府补贴维持生产经营;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陷入“两链”(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已有投资但投产无望的企业。具体处置范围由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参照以上特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确定。

意见》要求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因企施策,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僵尸企业”具体处置方式。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技术水平、市场前景、资产运营情况等因素,通过兼并重组、债务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等方式,推动关停企业出清、特困企业脱困。对仍存在有价值资产且产品有一定市场需求的关停企业,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盘活有效资产。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有价值资产,或存在一定有价值资产但市场前景暗淡、扭亏无望、救活成本过高的关停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关闭破产。对于特困企业,要兼并重组盘活一批,债务和解脱困一批,破产重整再生一批,破产清算退出一批。

意见》强调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停止对“僵尸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等税收优惠政策。用好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充分发挥省级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作用,重点解决钢铁、煤炭行业“僵尸企业”去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引导过剩产能尽快退出,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探索设立省级产能交易平台,鼓励技术水平低、经营困难的钢铁企业主动退出产能,通过产能市场化交易获取资金支持。对处置“僵尸企业”任务重、财政特殊困难的市,争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视情况给予支持。

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依法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方案要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