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2月1日起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水执行统一水价

15.12.2015  21:27

为充分发挥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近日,《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经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公布,该《规定》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依据《规定》,受水区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照引江水为主、其他地表水为补充、地下水为应急的原则,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配套工程供水执行统一水价。南水北调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期关闭。

六座水库参与供水调度

本《规定》所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是指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分水口门以下、地表水厂或者直供用水户以上的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配套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备用水源的蓄水情况和受水区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受水区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需求和水量分配指标,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其中应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水量建议。

东武仕、朱庄、岗南、黄壁庄、王快和西大洋六座水库作为配套工程备用水源,参与配套工程供水调度。

备用水源水质达Ⅲ类以上

规定》要求,配套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配套工程明渠段水源保护区由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工程沿线有关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配套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水质安全。对已建成的截污导流工程设施应当加强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建设穿越、跨越、邻接配套工程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导致的水质安全风险。

东武仕、朱庄、岗南、黄壁庄、王快和西大洋六座水库所在地及相关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水质保护,确保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以上。

南水”覆盖区限期关停自备井

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量分配指标,组织建设地表水厂以及配水管网,合理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优先利用南水北调引江水;并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引江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对同地区同水质同行业实行供水统一价格。

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省限制、淘汰类建设项目名录,限制、淘汰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对受水区的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用水大户,鼓励采用直供方式,降低供水成本,促进利用南水北调引江水。

受水区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水压采目标,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压采计划,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引江水,逐步替代地下水。南水北调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期关闭。

不得擅入安全隔离设施区

规定》要求,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输水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置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并在依法征收、划定的土地边线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未经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配套工程依法征收、划定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如擅自开启、关闭闸(阀)门;擅自从配套工程取水,或者向输水渠、管涵排放废水、废液以及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在配套工程明渠段游泳、垂钓、滑冰、洗涤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

拒缴或截留水费都将追责

规定》还明确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配套工程和路、桥交叉处设置限制质量、轴重等相关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配套工程沿线路口、村口等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配套工程供用水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规定,不及时制订下达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不编制、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不按照规定关闭南水北调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不按照规定缴纳水费或者截留、挪用水费;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将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水量调度应急预案;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等行为的,也将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