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地铁车厢内吃东西最高罚500元

24.06.2015  05:34
  6月22日,记者从南昌市法制办获悉,《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乘客在车厢内吸烟、进食最高可罚款500元,残疾人可携带助残犬乘车。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6月30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南昌市法制办。   除助残犬外 地铁内禁止携带宠物   意见稿明确,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及其他违禁品乘车。乘客违反上述五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此外,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揽客拉客;使用滑轮鞋、滑板乘车;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乘车;携带充气气球、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的物品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等都不被允许,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除外。   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厢内进食也同样被禁止。违反上述条例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运行中发生故障 乘客有权要求原价退票   根据意见稿,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南昌市价格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南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冒用他人证件乘车 可加收最高票价10倍票款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票款;乘客持伪造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5倍以上10倍以下票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