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7.11.2014  14:30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单位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单位;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四)尾矿库单位,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单位;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单位。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名录。

  第四条【其他单位和活动的备案】鼓励其他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管理原则】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分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单位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信息公开】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备案的准备  

  第八条【预案制定主体】单位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并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单位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单位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第九条【预案分类及侧重点】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单位,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案制定】单位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至少包括:分析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衍化规律,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至少包括:调查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第九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单位组织专家、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一条【预案的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预案修订】单位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地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组织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 备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备案事项公开】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和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备案时限和分级】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备案文件】单位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审查和处理】受理部门收到单位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单位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报或者抄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第二章的要求制定并备案。

  第十八条【变更备案】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十九条【备案的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备案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单位负担。

  第四章 备案的监督

  第二十条【预案汇总】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一条【备案指导】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单位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

  第二十二条【单位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责任倒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责任】备案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材料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材料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单位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备案】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关于单位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