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华:“游街示众”震慑了谁?又羞辱了谁?

27.10.2014  11:04

    近日,湖南岳阳市华容县召开公捕公判大会,会上数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开拘留或公开逮捕,数以千计的群众观看了这一活动。消息在网上传播后一石激起千重浪,迅速引发热议。有网民认为,此举有利于震慑犯罪行为,引导群众遵纪守法;但更多网民则表示,公捕公判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典型的“人治”思维。(据10月26日京华时报)

    在我们的“法治文化”里,有一个词汇让许多地方政府倍加推崇,那就是“大快人心”,将“犯罪分子”挂牌游街示众可算得上最“大快人心”的做法。特别是一些犯罪嫌疑人,平时为非作歹为所欲为又无人敢惹,这回被五花大绑一副狼狈的站在公众的面前,让人们随意品头论足甚至吐口水,这是多么的大快人心,又是多么的扬眉吐气。于是,虽然社会早已进入了法治文明的时代,虽然国家相关部门早就明令禁止游街示众,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对这种野蛮的行为“情有独钟”。

    应该说,“游街示众”却有一种震慑犯罪,并能让社会“大快人心扬眉吐气”的效果。特别是一些作恶多端的刑事犯罪分子,平时作威作福,趾高气扬,而一旦落入法网通过游街示众,无疑也就等于身败名裂,臭名昭著了。因此,从爱惜名誉的角度来说,“游街示众”也许是一件法宝。但是对于那些鸡鸣狗盗之徒来说,又有多少人会拿名誉脸面当回事呢?不仅如此,一些刑事犯罪分子甚至还常常把游街示众当成自己的一种资历,更甚至是一种“荣誉”和“招牌”。使之出狱过后更加声名远赫,而无人敢惹了。正因此,用游街示众震慑犯罪不仅作用有限,甚至往往还会适得其反。

    实际上“游街示众”如果说这也是法治,不如说是“人治”和“权治”更恰当。就我们现在的法律来说,一个人违法犯罪,按章按法可以拘留、判刑甚至枪毙,却没有任何一项条文,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游街示众”。从法理上来说,犯罪嫌疑人犯的是国发,法律也规定,必须对罪犯的人格和人权有起码的尊重。在“游街示众”时就是为了遵纪守法打击犯罪,但实际上我们却是“以违法的形式在在治理违法”,更甚至是用另一种形式的“以暴制暴”。

    “游街示众”也许能够震慑社会,但是真正震慑的并不是犯罪,而是成千上万的善良的人们。而同时,更严重羞辱和亵渎了我们的法律。我们提倡要遵纪守法,要知法懂法,但更要敬法和畏法。只有让我们的法律更文明,更公平正义,人们对法律才能心生敬畏。法律才能更具威慑力。而这一切绝不是把犯罪分子拉出来游街示众,或羞辱一番就能达到的。相反不仅达不到,反而离我们将要构建的法治社会越来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