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广告发布将有新规

22.07.2015  10:30
  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获悉,该局近日发布与新《广告法》相配套的8个部门规章修订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医药行业的新规有3个,即《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
  新规拟规定,药品广告、医疗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均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做“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等。
  修订稿提出,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相关内容的广告;并明确“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宣传药理作用”。
  此外,《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拟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该《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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