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发出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03.03.2016  17:37

  反家暴法实施后

  据新华社电 “从第一次被打到现在,家暴已经困扰我整整30年。”年逾六旬的谷大娘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1日获得法院支持。这也是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发出的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1日14时许,在位于房山区口头村的房山法院河北法庭,谷大娘和老伴赵大爷分别坐在原被告席上。谷大娘介绍,1982年,两人经人介绍结婚,第二年,小家庭便迎来了女儿出生。原本是一件喜事,却因为丈夫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女儿出生后不久就对谷大娘实施了第一次家庭暴力,并持续至今。

  “当时他用枕头捂住我的鼻子,我喘不上气,鼻子一直在流血。”2015年8月,赵大爷又一次实施家暴。谷大娘回忆。这次家暴后,谷大娘下定决心结束这段婚姻,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赵大爷的经常性殴打行为,谷大娘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的请求,并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本案法官韩玉表示,原告提交了受伤照片、诊断证明等证据,经审查,各证据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彼此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被告对各项证据均予认可,对殴打事实也当庭承认。因此,法院依法采信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对被告实施暴力的事实进行了认定。

  在认定被告实施暴力行为的事实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房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谷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赵某骚扰、跟踪、接触被申请人谷某。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之一。”房山法院河北法庭庭长肖婧表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在婚姻关系中,申请人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山法院副院长王军武表示,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中,目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当事人数量较少,在2015年该院受理的71件涉家暴案件中,仅有1件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希望今后有更多的当事人知晓、运用相关法律规定,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