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的通知

19.03.2015  10:12
冀安监管二〔2015〕32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为深刻汲取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5年2月15日印发了《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继续深入开展我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行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任务要求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实行政府督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灵活多变的宣传方式,深入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开展“八条规定”的宣传教育,确保全省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员工熟知规定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三、开展企业自查和政府部门督导检查。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对照自身实际情况,自查自改。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企业严格遵守规定要求。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7日
  

附件列表:
1: 人员密集场所八项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