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切实加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函

23.12.2014  14:38
冀安委办〔2014〕49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切实加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函》(安办函〔2014〕7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摸排情况,抓紧整改上报
  各地要深刻汲取辽宁省朝阳市“11·6”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教训,全面摸排本行政区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尤其是石家庄市、邢台市要认真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安委办通报的两市涉非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坚决查清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邮寄高氯酸钾、硝酸铵、银粉、合金粉末及烟花爆竹纸筒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并将处理情况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安委办。
  二、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
  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工商、质监、安监、交通、邮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对有生产烟花爆竹传统和出现过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安排专人实施重点管控;对废弃厂房、出租房、闲置房等可疑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对退出、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许可证过期、暂扣、责令停产企业的检查,对已经实施退出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清查工(库)房、厂区等处置情况以及遗留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纸筒等销毁处置情况,严防非法生产或向其他地区非法销售;对查出非法生产的,要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的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对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监督,严禁生产超标“双响”等违禁产品和委托加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排查发现的超标“双响”等违禁产品及纸筒等原辅材料,要依法收缴并销毁。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非标、超标“双响”等违禁产品。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的人员及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法等四部门通知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烟花爆竹及其原辅材料运输、邮寄环节管理
  公安、交通、邮政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加强涉及烟花爆竹及其原辅材料的运输、邮寄环节监管,要对运输、邮寄和快递公司进行全面检查,查处“非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打击各项非法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其原辅材料的行为,对非法违法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其原辅材料的,要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有效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