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

03.08.2015  16:27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正定新区环保局,循环化工园区安监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防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危险废物转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应依法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向市环保局报送下一年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附件一)。

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工


作,对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产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环节、产生数量、转移数量及次数,接收单位资质,运输单位资质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路线等情况进行初审,在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环保局,经市局批复并发放联单及编号后,该转移计划方可实施。

三、危险废物转移完成后,转移联单第二联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留存,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建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台账和联单运行情况检查记录,对实际转移情况进行核实,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上报市环保局(附件二)。

四、年度转移结束后,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建档,建立一企一档,危废转移计划、转移联单及年度转移情况总结应留存五年以上。

附件:1.石家庄市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

      2.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汇总表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