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停产及复产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05.06.2014  16:56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停产 及复产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节后复工验收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紧急通知》(冀安委办传〔2014〕9号)的有关要求,认真汲取连续两年“2·28”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深刻教训,彻底解决企业停产后从业人员不稳定、安全教育培训缺失、设备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不到位、装置内危化品处置不彻底等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停产及复产的安全监管,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时报告停产、复产情况。企业要在停产(复产)前7天将停产(复产)报告及方案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在当地安全监管局备案。 停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停产原因和期限、停产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承诺复产时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复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计划复产时间、复产前的准备工作及复产过程拟中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详细的复产方案以及安全条件的确认情况。 二、切实加强企业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停产企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认真做好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一是严格危化品装置停车管理,制定停车方案,完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的紧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带班、跟班制度,及时处置异常情况。二是做好设备设施的清理处置和维护保养。要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对停产装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空或置换有关装置、设备设施及管道内的危险物料。三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停产期间要开展好员工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稳定员工队伍,提高安全意识。 因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决定不再从事危化品生产的企业,要对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及管道内的危险物料进行清理置换,确保无危化品残留。选用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拆除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及管道。对现有生产企业中的停用或报废的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及管道也要参照此规定执行。并依法将处置方案报安监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相应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责令其立即处置。 三、突出重点,严把复产验收关 停产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市属以上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复产申请,县属及其他企业要向当地县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复产申请后,要聘请有关专家对企业提交的开车方案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复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准开车复产。同时,在复产验收时要重点把握以下几项内容: (一)严格执行复产开车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跟班、带班制度,随时注意并掌握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终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二)严格控制化工装置开车期间现场作业人数,并在开车装置周围设置警戒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开车区域。 (三)制定和完善详细的生产装置开车时异常情况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好应急物资,要完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并落实到岗位和每个操作人员。 (四)严格复产开车程序。在开车准备阶段,要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的要求执行,在化工投料阶段,要严格按照开车规程的要求执行,各工艺指标必须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如发现工艺指标偏离,必须立即停止开车工作。 (五)对因检修而拆除的安全阀、爆破片、泄压阀、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火灾自动报警仪等安全设施,必须按要求全部回装后方可开车。 (六)对于DCS操作系统,开车前必须进行仪表调校,同时对联锁投用情况进行确认,合格后方可开车。 四、强化责任意识,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企业停产、复产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企业停产、复产有关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企业停产和复产安全。对企业在停产、复产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高限处罚;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事故的,要严厉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