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构如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09.07.2015  16:43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施行以来,各地工商部门开展了对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工作。查看已公示信息,笔者发现部分工商机关公示的处罚信息存有不少问题,如处罚信息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公示,已公示的案件内容不完整,程序不符合要求等。依法对工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是办案人员应掌握的基本功,必须熟知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原则、范围、内容、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要求。

  一、公示原则

  《暂行规定》要求工商部门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录入处罚案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市场主体一旦违法必须公示留档,这是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的有力约束,明确了工商机关依职权公示的责任和义务。

  二、公示范围

  根据《暂行规定》,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限定为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不进行公示。

  三、公示途径

  《暂行规定》设定了两种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途径。一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及各类专业网站等公示。除依照《暂行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外,对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主体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办案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进行公示。

  四、公示内容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办案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暂行规定》专门制作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包含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格式,作为附件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时参考使用。使用统一公示文书有利于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示时规范标准,也便于实际操作。

  五、告知程序

  《暂行规定》要求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该行政处罚信息将被公示,保障其知情权。对于采用何种形式告知,《暂行规定》并未明确。山东规定,办案机构应当同时送达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由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上海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告知信息公示。一般情况下,告知内容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六、公示程序

  1.审批

  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信息审批表,提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意见,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公示前应先进行保密审查。但是《暂行规定》未明确由哪个部门、在哪个环节进行信息公示保密审查,容易导致不同机构认识不一致。山东规定经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2.公示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或者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3.公示时限

  《暂行规定》规定工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一般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落款日期。

  4.公示期限

  《暂行规定》对公示满5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这样既明确了对社会公示内容的持续时间为5年,又保留了信用记录在系统内随时可查。

  5.公示纠正

  对工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工商部门予以更正。

  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暂行规定》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日期等相关信息。

  6.异地案件处理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暂行规定》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当事人登记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七、责任追究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工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山东省曲阜市工商局 颜丙龙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