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制办印发《河北省行政复议监督规定》

26.12.2016  11:33

为加强行政复议监督,督促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河北省法制办结合工作实际,聚焦监督重点、把握关键环节,制定印发《河北省行政复议监督规定》,扎牢了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的制度之笼。

一是确立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的基本准则。《规定》明确指出,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领导下具体实施行政复议监督工作。《规定》还确定了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监督,有错必纠;客观、公正、及时、高效。

二是充分保障申请人申请监督的权利。《规定》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从保障申请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详细规定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未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延期、中止、补正等程序性行为等五种监督情形。并对每种情形行政复议机构的办理期限及告知期限,进行了30日或60日的规定,以此保障申请人的诉求得到及时处理和回复。

三是明确行政复议监督机构的相关职责。《规定》指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按照案件登记、分流办理、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四步程序进行操作。并规定,下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对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就有关案件的核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全面、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主动履行案件监督处理决定。

四是严格划分行政复议监督问责情形。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收到责令受理通知后仍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收到责令恢复审理通知后仍不恢复审理、收到责令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通知后仍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收到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后仍不按规定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配合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对相关案件进行监督核查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的,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转载:《国务院法制办网》(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