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13.09.2017  16:0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吸引各类投资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行业准入

  (一)落实国家制定的关于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评估办法,新增服务和产品鼓励社会力量提供。(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社会需求大、供给不足、群众呼声高的医疗、养老领域实施重点突破,落实好医师多点执业、医保协议管理、养老机构融资等方面的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河北银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制定出台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提高部门内各环节审批效率,加强协作配合,并联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推广网上并联审批,实现审批进程可查询。(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推进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师注册,促进医师平稳有序流动。(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五)放宽中医药服务准入。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依法落实中医诊所备案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中医诊所,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对社会资本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保证社会办和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六)制定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实施办法。积极推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机构改革,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现有或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专业化、高水平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各市、县政府要制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管办法。积极探索采取民办公助方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大型或综合养老服务设施,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逐步提高政府对养老服务机构奖补标准,扩大奖补范围。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七)放开体育培训市场准入。开展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试点,赋予大型场馆更多经营管理自主权。支持社会机构和社会资金参与体育场馆建设管理经营,鼓励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政府办高水平运动队管理运行,探索公建民营、民建民营等运营管理模式。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完善体育赛事和活动安保服务标准,积极推进安保服务社会化,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降低赛事和活动成本。制定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流程指导意见,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开展的基本条件和各环节责任,打通赛事服务渠道,强化对口衔接和信息公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等负责)

  (八)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出版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广播影视产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新闻出版广电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负责)

  二、扩大投融资渠道

  (一)落实国家关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和鼓励政策,积极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支持相关行业部门结合行业特点,选择部分公办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试点,加强项目谋划论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规范推进实施。(省财政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

  (三)运用好省、市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设立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四)支持社会领域企业利用股权质押贷款,推动社会领域企业用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质押贷款。(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负责)鼓励市、县政府设立社会领域相关行业风险补偿基金,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撬动金融资本,提升相关产业信贷规模。(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五)鼓励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搭建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投融资平台,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各级财政提供贴息补助或奖励,为社会领域产业发展争取投融资支持。(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六)建设完善体育产业创业创新孵化平台,扶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协助规模企业上市。鼓励各地成立健身休闲产业孵化平台,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创建健身休闲产业孵化平台、创客空间或分支机构。(省体育局、省金融办,各市、县政府负责)

  三、落实土地税费政策

  (一)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二)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市、县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四)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的,可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等部门负责)

  (五)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将学校闲置校园资产作为教育储备项目,统筹用于地方教育事业特别是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省教育厅等部门负责)

  (六)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相关规定,落实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非公立医疗、教育等机构享有与公立医院、学校用水电气热等同价政策,落实民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电气热与工商业同价政策,落实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工商业标准政策,落实社会领域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省物价局负责)

  (八)加大对各类组织和个人开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落实资金补助,各地根据财力情况,给予每个床位一定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入住一位老人,每年给予一定标准的运营补贴。免除、减免有关税费,对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免征增值税,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养老机构取得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免收水、电、气、电视等安装增容费、初装费、接入费。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一)加快教育领域融合创新发展。放宽民办培训机构准入条件,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创新监管方式,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培训领域,促进民办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对人才引进成效突出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符合政策条件的,享受我省引进人才个人所得、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职称评聘、“服务人才发展绿卡”等优惠政策。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流入我省的随迁子女在父母经常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至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同时提供父母《就失业登记证》、家庭居住证和高中阶段学籍证明,即可在我省参加高考。(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等负责)

  (二)加快文化领域融合创新发展。推动文化产业项目土地支持政策落实,在行政审批、政策支持、业务指导等方面加大对各类文化企业支持力度。对推动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成绩突出的文化企业,在评选、创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时给予倾斜,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鼓励工矿企业、房地产企业等转型投资文化产业,注册成立文化科技、文化创意企业;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企业孵化器、文化众创空间、文化资源保护开发等新兴领域;支持规划实施一批特色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地方建设一批特色文化小镇,培育特色文化企业、产品和品牌。充分利用省内外综合性展会平台,面向重点文化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推动特色文化小镇与省内外高校合作建设创新创业基地,提升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支持文化创意和管理人员参加各类人才扶持计划和培训活动;支持文化企业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建立交流合作关系,支持各类文化企业创建产品研发、创意设计、文化科技、艺术创作等技术中心或工作室,增强产品创意设计能力。(省文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三)加快卫生领域融合创新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和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中医、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支持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在精准医疗、生物制药、大型医疗设备准入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实现集团化发展或连锁化经营。着力开发中医养生保健产品,为居民提供高水平、个性化、便捷化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建设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挖掘整合我省丰富的自然资源、深厚的中医药资源和多样的文化资源,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商品和旅游线路,打造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改。(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四)加快体育领域融合创新发展。积极促进“体医”结合,推广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运动健康服务,推动全民健身和大健康新医疗融合,发挥运动健身在疾病防御、慢性病防治和病后康复等方面重要作用。发挥中医药在运动康复等方面的特色作用。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鼓励医院设立运动医学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健身康复机构,支持各市、县(市、区)创建健康促进服务中心。支持体育产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帮助企业、高校、金融机构有效对接。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的体育器材、运动装备等制造业发展,打造具有影响力的产业集群。整合省内体育场馆资源,建设河北省体育场地网络信息平台、体育赛事平台,提升场馆预定、健身指导、体质监测、交流互动、赛事参与、器材装备定制等综合服务水平,推进体育消费便捷化、个性化。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体育产业众创空间和体育产业创意孵化基地。引导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拓展体育旅游项目,鼓励省内旅行社结合健身休闲项目和体育赛事活动设计开发旅游产品和路线。(省体育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旅游发展委等部门负责)

  (五)鼓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优势,合理定位,科学规划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发展。扶持医疗器械、药品、康复辅助器具、体育运动装备、文化装备、教学装备等制造业发展,强化产需对接、加强产品研发、打造产业集群,更好支撑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一)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相关行业部门要统筹事业产业发展,强化全行业监管服务,把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本领域作为重要职能工作,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总结成功经验和案例,制定推广方案。(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部门负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领域服务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相关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价格违法行为等。(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以违规违法行为、消费不良行为、信用状况、服务质量检查结果、顾客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为重点,实施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信用建设。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同步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限期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完善和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发布高标准的服务信息指引,开展行业服务承诺活动,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第三方服务信用评级。完善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政策,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监管服务,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