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忠:副所长“摸奶门”盖了几层遮羞布?

10.10.2014  13:05

    10月9日《新京报》快讯:近日,有网友上传了一段辽宁“阜新一副所长摸奶门”视频,称当事人叶某是阜新园林处细河景区管理所副所长、党员,“利用工作时间到我的擦鞋店里调戏我的妻子。”今天(10月9日)下午,阜新市园林管理处纪检部门工作人员表示,7月份已查实情况,免去了当事人副所长职务,降为普通员工。

    副所长“摸奶门“,既非包养,又绝非谈恋爱,而事涉猥亵妇女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则为一种对妇女人身的性侵犯与犯罪。而由视频得知,该副所长的“咸猪手”至少是一种对妇女人身直接的主动性侵犯或者主动性骚扰。而这样的性骚扰、猥亵妇女的行为,已经到了违法犯罪的边缘,又何以被当事人单位定性为“在工作时间从事无关工作的事务”?

    “工作时间从事无关工作的事务“,可以指玩牌打游戏逛网店走亲戚办私事等等一切非公之事,而事涉猥亵妇女性侵妇女违反公德违反法律丑行之事了,却仍然以这么一个“无关工作事务”的淡化处理方式来“罚酒三杯”,与纵恶又有何异?

    阜新市园林管理处纪检部门一负责人表示,通过与叶某及郭妻分别谈话,了解到的情况是,叶某丧偶,与郭妻处对象,并不知郭妻有婚姻。无论丧偶与否,正常人“处对象”,首先是建立在尊重女性的基础之上的感情交流,而绝非“摸奶”甚至猥亵。所谓的“处对象”岂非是一块不大不小的遮羞布?而中年人“处对象”的常理做法是事先掌握对方的婚姻状况,而副所长的“处对象”不问郭妻是否有婚姻,除了有预谋的性骚扰有夫之妇,怎么可能还会有其他解释?因此说,“处对象”是处理副所长的第二块遮羞布。

    公务员法中有关违反社会公德的惩戒条目规定,其最高处分为撤职、开除,

    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也做出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那么,“要求其停止与郭妻一切往来”显然根本不具备任何处分意义,更不可能具备限制副所长人身自由的法律效力。试问,停止与郭妻一切往来,是没收了手机等通讯工具呢还是监控其行动自由?一切停留在纸上,不可能在现实当中成为约束性骚扰者的非法非德行为的紧箍咒,那这样的“要求”又有什么意义?而免职降为普通员工,是建立在“叶某因为在工作时间从事无关工作的事务”的主因之上的,根本未涉及其违反道德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并性骚扰或猥亵妇女的违法事实之上,轻描淡写的处分,似乎本身也是一块有意为之的遮羞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