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市原副市长刘仲虎贪污受贿一审被判13年

19.08.2014  11:21

    8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消息称,银川市中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副市长刘仲虎受贿、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刘仲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万元。

    刘仲虎受贿、贪污案,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11日向银川市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查明,2005年至2012年,刘仲虎在担任海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县长、副书记、中卫市农牧林业局局长期间,为杨某等人的职务升迁、工作调动等事情提供帮助,帮助韩某等人在工程项目上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13.1万元;2011年至2012年,刘仲虎在担任中卫市农牧林业局局长期间,以看望上级领导为由,让财务科科长分两次从单位账外资金取出6万元,将其据为己有,予以挥霍。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公诉机关提起的34起受贿事实,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全部予以认定。刘仲虎在7年多时间里受贿34起,总金额达113.1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为26万元,其余的单笔受贿从几千元到两三万元不等。

    “时间久、跨度大,披着人情往来的外衣,行权力寻租之实,积少成多,积重难返。”刘仲虎案的主审法官说,此案是典型的温水煮青蛙式贪腐案。在不知不觉中,刘仲虎心理上的警惕性逐渐钝化,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帮人升迁收受感谢费

    2005年1月,时任中宁县农业局局长的刘仲虎被提拔当上了海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5年5月,仅仅上任4个月的刘仲虎收受了第一笔贿赂。时任海原县民政局局长的杨某,为了转任政府重要部门海原县财政局局长一职找到了刘仲虎,本应为组织人事严格把关的刘仲虎没有拒绝,而是答应为他帮忙。

    事后,杨某顺利升任海原县财政局局长,并拿出1.5万元现金向刘仲虎表示感谢,刘仲虎收下了。刘仲虎之所以敢收杨某的感谢费,是因为杨某的调任都走了正常组织程序,是经过县委扩大会议决定的。在他看来,这样的感谢费拿得安全,拿得心安理得。

    刘仲虎在担任组织部长时,不仅收了杨某为转任财政局局长一职的感谢费,还收了海原县红羊乡党委书记李某的1万元。2006年,李某为了工作调动,找到组织部长刘仲虎,刘仲虎给予了帮助。

    2007年,海原县林业局工作人员高某为了解决职级一事请刘仲虎帮忙。在职级问题得到解决后,高某送给刘仲虎5000元。同年,刘仲虎接受海原县西安乡原党委书记罗某的请托,为解决罗某副处级待遇一事提供了帮助,事后,罗某送给刘仲虎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