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大修拟删去贪污受贿定罪数额

28.10.2014  12:59

原标准系10多年前制定 修法后将改为更有弹性的“数额+情节”模式

昨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正案草案对行贿犯罪加大了处罚力度,新增了行贿犯罪条款,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和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两个方面,这次修正案一揽子修改其中6个条款。

法学专家认为,此次对刑法中腐败犯罪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惩治腐败的相关法律规定,将腐败犯罪的“全环节”纳入惩治范围,体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从三方面

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一、 对多类行贿犯罪增设了罚金刑

二、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三、增加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处罚规定,在打击行贿的同时,约束领导干部身边人。

增加“财产刑” 让行贿人“吐出”不当获利

行贿人通过贿赂官员获得了巨大利益,而在查处贿赂案件过程中,由于立法缺失,很难对行贿人进行经济处罚,使其“吐出”不当获利。浙江温州市一位检察官说:“行贿、受贿犯罪的最终目的,很多情况下是为了金钱。以前我们在查处腐败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行贿人通过贿赂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进行查处。最终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好。因为受贿者判刑了,可获益更大的行贿人却仍然赚到了钱。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涉及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多处增加了处以罚金的内容。而此前在刑法对行贿人的处罚条款中,都没有涉及罚金。

通过完善对腐败犯罪财产刑的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认为,因为行贿、受贿大多是财产性犯罪,以前没有设置罚金不够合理,所以这次修法,在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多个罪名中都添加了罚金刑。如果能够通过财产刑这一法律手段加大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无疑将大大增加行贿犯罪的法律成本。

加强对行贿人的惩处 令其难以逃脱刑罚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全明说,人们一般痛恨索贿受贿行为,却认为行贿人多是“被动”一方,属于“弱势群体”。这种社会认知导致了一种恶性循环,形成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使腐败现象屡禁不绝。“过去,刑法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轻于受贿罪,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惩治贿赂犯罪时‘一手硬、一手软’,若不及时加以纠正,势必不利于惩治腐败犯罪。”王全明说。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草案加大了对行贿人员的处罚力度,规定即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应受到处罚,对免除处罚给予了严格限制,这意味着有更多的行贿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扩大反腐范围 拟处罚“朋友圈”“身边人”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卢勤忠认为,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向关系密切人行贿,扩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范围,原来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关系密切人受贿罪,但是行贿方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此次将其列入,体现了从严打击腐败的决心。

但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也有基层检察官表示担心,如果对行贿者打击过于严厉,很容易让行贿者和受贿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给查处腐败犯罪造成困难。案发前,行贿人还会不会主动检举受贿犯罪?案发后,行贿人还能不能积极配合查处受贿事实?

多数被采访专家认为,本次修法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行贿人是一个震慑,更加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行贿受贿犯罪的发生。

删去贪污受贿具体数额 增加情节考量

周光权说:“现行的刑法是按照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分为四个档次来进行判罚。但这毕竟是10多年前制定的,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造成不少犯罪数额相差悬殊的案件,在量刑上难以拉开档次。

一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认为,将贪污数额标准规定为一个具体的数额,难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导致实践中一些依法本应入罪或者本应重判的案件,因受数额标准的限制,无法入罪或者难以重判,损害了法律权威。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

专家表示,本次修改,将刚性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更有弹性的“数额+情节”模式,将更有利于做到罪刑相当。对于具体定罪标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相应标准,使反腐败的司法程序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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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说,实践表明,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我国一贯坚持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

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法,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步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所秉持的一个重要理念。2012年,我国首次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据专家和法官介绍,近年来,我国执行死刑的人数总体越来越少。现有55个可判死刑的罪名中,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少数罪名上。此次拟削减的9项死刑罪名,近年来在司法审判中已经很少用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司法实践中,这9个死刑罪名几乎没有适用或者极少适用,削减起来相对容易。

减少死刑罪名,标志着我国在严格限制死刑方面,又向前迈进一步,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的尊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祥说。

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慎用死刑是大势所趋

为何削减这9个死刑罪名?减少这些死刑后,如何确保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确保社会稳定?

这次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势所趋。”黄京平说。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其中,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最为典型。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被告人吴英死刑,此后到2012年5月,在对吴英案的二审中将判决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4年7月,浙江省高院当庭对吴英作出减刑裁定,决定将吴英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案件一度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经济类犯罪不能与暴力犯罪相提并论。“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恶性越高惩罚越重,这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并非罪行设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而是应做到罪刑相当。

针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的取消,在阮齐林看来,此次刑法修改取消的几个死刑罪名主要是因其属于非暴力性经济犯罪,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则属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这两类犯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的,可以采取法律适用上的应变,以强奸罪论处。

近年来,因组织强迫卖淫被判刑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慧女儿案”的判决为人熟知。在一审、二审判决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因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罪被判死刑。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核准对二人的死刑。湖南省高院最终认为原判量刑不当,遂作出对二人减刑为无期徒刑的决定。

目前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实际情况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李适时介绍,这次虽然取消了9个罪名,但这些犯罪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减少死刑,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抬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此款规定被认为存在惩罚过重的问题。

阮齐林认为,原来的罪已被判死缓,如果执行期间又犯了很轻的罪,比如脱逃罪、盗窃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就对罪犯执行死刑,实际上是降低了死刑执行的门槛。“是两项都不该死的罪却被执行死刑。

对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阮齐林赞扬此项修改遵循了严格控制死刑的理念。他说,在死缓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才被判处死刑,这体现了对执行死刑的审慎态度,抬高了执行死刑的门槛。

这样的修改,体现了立法者在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不懈探索的勇气和精神,也确保了中国法制能够走在正确的轨道上。”阮齐林说。 据新华社

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草案

孩子可随父母姓外的其他姓氏

据新华社电 一些公安人员依据婚姻法“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拒绝第三姓落户;而有的父母则根据民法通则,认为公民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导致姓名权相关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27日,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这一草案,子女可以有条件地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

此次审议的“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些人据此认为,姓名权是私权利,自己起任何名字都可以不受约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则指出,在姓名权问题上,民法通则是保护性规定,侧重说明公民享有姓名权;婚姻法是赋权性规定,侧重说明父母双方有权协商子女的姓氏,两者是不矛盾的。

草案规定,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姓李的改姓“木子”;姓“”的改姓“广林”;有人为儿子取名“欧阳成功奋发图强”,有人给儿子取名“赵C”……这些标新立异的姓和名可以吗?

此次的解释草案明确,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名字的选取也需要规范。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说:“名是人与人相区分的符号,也给人们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便利条件。太怪异的名字往往难以实现姓名的真正意义和功能,给自己和他人也会带来不便。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肖迪明则提出,“”和“”的功能不完全相同,“”的选取应当严格限制,“”的选取则应赋予当事人较大的自由。

反间谍法草案

反间谍法草案明确界定间谍行为

据新华社电 反间谍法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指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四、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草案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我国拟建立国家反恐情报中心

据新华社电 27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

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需要制订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完善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

据介绍,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对有关工作体制机制责任和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应对处置等手段措施做了规定,是一部包括权力与责任、实体与程序的专门性法律。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网上编造传播虚假灾情等拟入刑

据新华社电 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草案新增多项措施严厉惩处各类网络犯罪。其中,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草案拟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

草案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