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局出台《出具假药、劣药认定意见工作办法》

07.09.2017  02:53

为严厉打击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移送假药、劣药涉刑案件定性工作程序,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出具假药、劣药认定意见工作办法》,并专门成立由唐山市局稽查局局长任组长、各相关处室(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假药、劣药认定小组。

办法》规定,市、县两级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刑案件假药、劣药认定实行集体决策制,原则上由认定小组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可由市局稽查局及各药品监管处室成员讨论决定;需要载明药品检验机构质量检验结果的,需联系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成员共同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