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20%-50%征收

12.06.2016  16:44

  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确定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办法》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办法》明确,调节金由试点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柴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