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0.06.2019  23:50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9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方案》,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由原来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调整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三类。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由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适应转移支付资金调整后要求,财政部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为与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相对接,拟对我省《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计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方向、实施期限、投入使用方式、分配原则,资金下达期限、国库支付、结余结转、绩效评价、资金监管、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省级、市县级各自负责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原办法相应废止。

  三、相比较中央《管理办法》我省有哪些创新之处?

  一方面,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策。认真研究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的主要精神,与财政部农业司农村处进行了沟通,不折不扣地落实了中央资金政策管理要求。另一方面,认真结合我省实际。对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了梳理,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办法。在支持方向上,考虑到我省已经完成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支持任务,为此在省级资金支持方向上去掉了此项;在资金分配的因素权重上,在中央资金分配权重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我省制定了“乡村人口(30%)、村个数(10%)、绩效评价结果(20%)、人均财力(20%)、资金支出进度(10%)、其他因素(10%)”的因素及权重等。

  四、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资金使用方向是什么?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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