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实施 污水排放不能“任性”了

13.04.2015  11:04

     河北 新闻网讯( 河北日报河北新闻 网记者段丽茜)日前,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发布实施,规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这是河北省首次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定实施的标准。

    确定11项主要控制指标及限值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来源、水质特征等,《标准》确定了pH值、色度、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等11项主要控制指标及限值。

    《标准》提出,应根据村庄所处区位、人口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技术,在污水收集时,要注意雨污分流,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再利用。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农田灌溉的,应设置水量调蓄设施。

    为便于对农村水污染控制进行分类指导,《标准》根据各地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把农村划分为发达、较发达、欠发达类型。

    排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流域以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要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中的A标准。对于发达、较发达型农村,当出水排入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国家一级排放标准的B标准,欠发达型农村执行国家二级排放标准。当出水排入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国家三级排放标准。

    农村卫生所污水须自行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