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

22.12.2016  20:32

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省制定了《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镇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为确保用水安全,《办法》规定,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从事畜禽养殖;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

农村供水应当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畜禽饮水、庭院生产等用水。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已经实行农村集中供水并且能够全天候供水的地区,禁止新打自备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推行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制度。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如未予调整造成供水单位政策性亏损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贴。《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记者马德明)

 

转载:《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