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产品集贸市场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20.08.2016  11:06

我省提升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水平

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河北新闻网讯( 河北日报 记者马彦铭)近日,省食药监局印发《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双提升”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自2016年7月1日起,利用一年半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监管部门监管执法水平“双提升”行动。根据要求,全省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将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批发市场开办者要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鼓励大型商场超市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根据整治提升标准,市场开办者要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要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监管部门监管执法水平提升方面,县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部门是基础和重点。根据要求,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等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分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转载:《河北新闻网》(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