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冀北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08.06.2018  21:34

廊坊、张家口、承德市发展改革委,唐山、秦皇岛市工信局,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规范冀北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依据《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处理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华北监能市场〔2018〕86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冀北地区市场化工作实际,现将偏差考核、偏差免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原则

电力交易机构定期向市场主体发布偏差考核相关交易数据,依据本通知开展市场主体偏差考核工作。如市场主体因外部停限产等原因导致偏差,可根据本通知申请免考。各设区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免考申请的审核,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确认发布冀北地区免考名单,有关电力交易机构在结算时予以落实。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区外发电厂、冀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区内发电厂出具偏差电量及偏差考核电费明细。本月偏差考核电费,由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在次月电费结算时一并处理,并保持现有结算关系不变。

二、偏差考核

电力交易机构在完成所有市场化用户、售电公司电量分割后,每月1日前向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布合同电量、抄表电量、结算电量等信息,相关市场主体可登录冀北交易平台查看、统计偏差考核电量。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大于合同电量时,无偏差考核电量,超出部分按目录电价结算。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小于合同电量的偏差在5%(含)以内时,免予考核。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小于合同电量的偏差超过5%时,超出部分电量为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电费计算公式按《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处理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华北监能市场〔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偏差免考

1.偏差免考原则

因政策因素、电网因素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偏差,市场主体可在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后申请免考核。

政策因素指政府临时发布停限产令导致用电量不足。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在电力用户抄表周期内临时发布的停限产令,或出具的停限产证明,可作为政策因素免考佐证材料。

电网因素指电网采取有序用电措施导致用电量不足,电网临时或事故停电导致发、用电量不足,以及由于电网设备检修、企业配合停电导致发、用电量不足。对口调度管理或存在电费结算关系的电网企业,在电力用户抄表周期内出具的影响生产证明,可作为电网因素免考佐证材料。

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导致的发、用电量不足。不可抗拒力因素的免考由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政府在交易前发布的停限产令,市场形势变化,发电企业机组非计划停运,企业自身经营问题等导致的发、用电量不足不得纳入免考范围。

出具免考佐证材料的单位需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违规出具免考佐证材料,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2.偏差免考流程

市场主体可根据偏差免考原则和偏差电量情况,自行确认本交易周期内是否受政策、电网等因素影响,将佐证材料按程序提交设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设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偏差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统一汇总符合免考条件的市场主体名单及免考佐证材料,于每月8日前上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对设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每月12日前将符合免考条件的市场主体名单函告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确认结果,在偏差考核结算时,将偏差免考用户的合同电量和实际用电量同步剔除。电力交易机构于每月15日前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上月冀北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结果,市场主体可登录交易平台进行查看。

四、售电公司与用户偏差分摊

1.偏差分摊原则

在交易结果出清后,售电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将打包合同电量分解到户,并登录交易平台完成用户合同电量线上填报。

打包用户合计抄表电量大于打包合同电量时,超出部分电量由打包范围内抄表电量大于其合同电量的用户承担,按照用户超出电量占上述所有用户超出电量之和的比例进行分匹。

打包用户合计抄表电量小于打包合同电量时,售电公司直接承担偏差考核责任,售电公司可与代理用户分摊考核责任,双方需登录交易平台线上约定偏差考核责任分摊方式。

2.偏差分摊计算

仅售电公司交易合同出现负偏差考核时,方可启动售电公司与打包用户的偏差分摊责任计算,且只可按照售电公司与打包用户线上约定的偏差考核责任分摊方式,由相关用户分摊偏差考核电费。

售电公司打包偏差考核电量在打包范围内、负偏差电量大于5%合同电量的电力用户中,按照用户偏差电量占上述所有用户偏差电量之和的比例进行分配。将分配至用户的考核电量所对应的考核费用,按照售电公司与用户约定的偏差考核责任分摊方式进行分匹,确定售电公司和用户各自承担的考核费用。

售电公司和打包范围内电力用户各自承担的考核费用,合计应等于售电公司打包偏差考核费用。后续将探索出台售电公司与代理用户偏差考核解耦结算机制,售电公司在承担偏差考核风险的同时可合理获取偏差考核收益。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