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产业转移企业可实行税收分享

28.06.2015  23:33

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三税”);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

新华社北京电(记者申铖、韩洁)记者6月24日从财政部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旨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

根据办法,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三税”)。

办法明确,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区、迁出地区省级政府分别统计、共同确认。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纳入分享范围。

办法同时明确了分享方式。以迁出地区分享“三税”达到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三税”总和为上限,达到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具体办法是: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若三年仍未达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两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

两部门表示,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办法印发前,已经达成税收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共建产业园区的税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商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