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03.07.2015  11:32

市人社局举办社会保险宣传活动并答复市民咨询

□本报记者 王 静

7月1日,我市举办了社会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在活动当天,“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怎么转移接续”等问题成为了市民咨询的热点。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答复:进出河北省(以下简称本省)或在本省内流动就业需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所有参保人员,均可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问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怎么办?

答:原在本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已在外省(包括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参保人需向外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原在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已在本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将本省户籍所在地确认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参保人需向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入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已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返回本省,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凭在外省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或居住地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即可。

二问 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怎么办?

答: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即可。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对转入人员的参保缴费以及个人账户等相关转移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办理转移手续。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问 欠费与重复缴费如何处理?

答: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跨省转出,转移前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单位和本人下发《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属于单位欠缴的,应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缴。本人补缴个人欠费后,单位仍欠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同时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单位欠费部分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由本人书面承诺不再补缴后,可继续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并注明其欠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单位欠费部分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转移,转移关系前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单位和本人下发《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属于单位欠缴的,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欠缴的部分,由个人补缴。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补缴的,经本人书面同意其欠缴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且之后不再办理补缴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并在《信息表》中注明。单位欠费部分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参保人员在办理省内、跨省、跨制度或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发现在两地以上同一时段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后清”原则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将同期重复缴纳部分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