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行政许可办理
开设典当行的预先申请与审核。根据公安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典当行开设审批程序,实行预先审核。即申请人在向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被受理后,就应向所在区、县(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预先审核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及时作出预先审核意见。
( 一 ) 预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3、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部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4、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5、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6、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8、典当行建筑防火设计消防审核或验收意见书。
材料齐全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 二 ) 预先审核的内容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就相关安全条件和制度进行预先审查,重点对相关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1、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审查核实典当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安全防范设施;
3、建立并落实《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所列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4、配备保安人员人数。典当行必须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库存物品价值、注册资金等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不得少于2人。
( 三 ) 预先审核的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在受理预先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填写《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就落实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加盖特种行业管理印章。
( 四 ) 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批
1、申请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并按承诺内容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设备,建立相关制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6)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7)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9)典当行消防验收(含装修)合格的意见书;
(10)安装使用符合公安标准要求的典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受理
受理范围:①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程序: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请即时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加盖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单,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
审查标准:①各项材料齐全,内容属实。②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安全设施,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③建立了完善的特行安全制度。
审查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收到有关申请材料后5日内,应当组成审查验收组,对照申请人预先申请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实地审查验收。对于符合报批条件,安全设施和制度落实到位的,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特种行业许可专用章,并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4、决定
对没有按照承诺材料落实相关设施和制度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采取措施重新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按规定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各典当行在装修及安装安全设施过程中,只要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防设备,均可安装。各县级公安机关不得指定安装公司或某种型号的设备。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5日内将情况通报市级商务部门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局可组织人员,对各区、县(市)典当行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5、变更与终止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区、县(市)迁移的,应当在领取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后,重新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具体要求和审批程序相同。对不跨区、县(市)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要督促经营业主落实相关安全设施及制度,对拒不落实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典当行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5日内将情况上报市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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