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典型网络交易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

11.09.2015  11:17

  
   1.任何情况下,本网对任何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

  点评意见:

  该格式条款不问原因将一切风险和责任归于用户,属于变相加重用户责任,免除网站依据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格式条款严重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规定经营者对其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责任,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网站保留随时修改或者中断服务而不需要知照用户的权利

  点评意见:

  网站提供的服务是以协议的形式与用户确立的。网站为了业务发展单方面随意修改或者中断服务,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网站单方面随意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会对用户的权益造成较大侵害。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网站单方面变更或者中断服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该条款声称网站修改或中断服务不需要知照用户,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

   3.网站不对所提供之网络服务作任何类型之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

  点评意见:

  网站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采取适当措施对网络的不安全因素加以防范,确保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及时性、安全性和准确性要求,否则,应当承担因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所导致的用户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该条款通过单方声明的方式,不分前提、不限定条件地一概免除网站对于网络服务质量的瑕疵担保义务,规避法律责任,变相加重用户责任,侵害了用户享有网站合理服务的权益。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此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规定了审查、保障等一系列法定义务。

   4.在任何情况下,网站均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因内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

  网站利用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自身合法性审查及报告的义务,将一切风险和责任归于用户,加大了用户使用网站信息的风险,免除了网站应当承担责任及义务,侵害了用户的权益。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5.本网站之声明以及其修改、更新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网站所有

  点评意见:

  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意图赋予“最终解释权”事先约定的合同效力,在网络交易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6.若非产品质量问题,而是客户认为产品与想象不同则不予退换

  点评意见:

  该网站不对购物及消费场合进行区分,在其格式条款中笼统作出不予退货的规定,涉嫌限制了消费者的救济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该格式条款涉嫌限制了消费者的救济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7.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网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意见: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除了和解、调解以外,还包括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提交仲裁机关仲裁。到底是选择诉讼解决,还是选择仲裁,应该由当事人决定。该条款排除了用户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款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取消了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没有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与消费者平等协商,未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款以格式合同的方式排除了消费者选择其他解决争议方式的权利,属于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消费者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仅约定协商不成时可向网站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看似给了当事人选择权,实则排除了消费者选择仲裁的权利。□苏闻

                                                                                                                                                          来源: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