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1.2015  19:5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河北建设、改善保障民生的重要战略部署,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推动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站点网络进一步健全,经费投入进一步增加,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服务提供能力和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在全省范围全面建成覆盖城乡、配套完善的法律援助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基本需求,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一)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针对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度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不断推动将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自2016年开始,凡涉及下列对象或情形的法律援助申请均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直接给予援助: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及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求助事项符合现行规定的70岁以上老年人;持有城乡低保证明、特困供养人员、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案件。到2018年底,省内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的低保标准1.5倍调整过渡为低收入标准,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二)大力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济中的重要作用,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涉及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法定情形的案件辩护(代理),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积极落实《河北省刑事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完善刑事案件通知辩护(代理)机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认真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法律援助职责。推行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站点工作。

(三)切实加大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力度。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运用诉讼或非诉讼等手段,及时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劳动报酬等方面案件,重点做好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促进解决涉及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大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一)加强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案件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承办等各环节业务规范,进一步优化办案流程,努力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二)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改进资源配置模式和案件指派方式,针对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当事人意愿等相关因素,探索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提高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

(三)完善质量监管机制。普遍推行援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质量考评制、投诉处理制、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等机制,综合运用同行评估、旁听庭审、跟踪督办、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等措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四、不断创新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方式

(一)完善服务网络。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窗口化”服务模式,到2016年底,县(市、区)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2018年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全部完成智能信息语音平台改造,通畅率达到100%。继续推动法律援助服务向基层延伸,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设立工作站点,公开服务电话、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方便基层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援助。

(二)全面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一般性案件受理审查期限由7天缩短为5天,涉及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案件及其他紧急特殊情况案件,实行即时受理,快速办理;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及严重疾病患者实行预约式、上门式、一站式服务。

(三)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利益。根据案情特点和受援人意愿,有针对性地采取心理疏导、咨询、代书、调解、仲裁、诉讼、帮助申请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多种方式减少受援人讼累和物质成本。

(四)积极推进新兴媒体应用。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和新兴载体的推广应用步伐,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法律援助公共知识教育、业务咨询和网上自助服务,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和便利化程度。

五、加快提升法律援助保障水平

(一)健全经费保障体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法律援助经费承担主体、支出使用范围和具体保障标准,加快健全经费保障体制。积极争取中央法律援助地方办案专款补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和中央政法专项经费。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市县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单立科目,根据财力情况和法律援助办案需求保持合理增长。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省级法律援助基金公募平台,面向社会募集资金。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绩效考核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加快解决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在业务用房、办案设施、服务窗口设置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成一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法律援助便民接待场所和服务站点。推动集服务、监管、公开、便民于一体的网络建设,提升法律援助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注重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业务能力建设,端正职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进一步树立和弘扬无私奉献、不计名利、服务为民的优良作风。采取公开招考、招调、招聘等多种途径充实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切实解决基层工作力量不足、专业人员短缺的问题。完善政策扶持措施和考核激励机制,引导督促广大法律服务人员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力度,适度发展法律援助民办非企业组织,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开展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活动。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发展。自2016年开始,各级综治部门要把法律援助列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并确保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推动法律援助开展,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的配合工作机制,依法为法律援助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额保障”要求,保证法律援助工作正常支出和业务开展需要。民政部门要做好经济困难家庭的核查认定和相关信息数据的提供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法律援助专业人员配备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对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督促引导法律援助机构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核发办案补贴等项工作,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严格从业准入,维护正常的法律援助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