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通知》

23.09.2015  18:10
  日前,河北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通知》,明确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8项监管职责,9项工作制度,提出9项工作措施,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综合监管工作。
  8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一) 明确综合监管工作的基本内涵。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管、体育、新闻出版广电、质监、粮食、旅游、供销社、气象、通信管理、民航、铁路、电力等部门。
  (二) 规划布置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本行业(领域)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根据本地事故预防工作的需要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趋势,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 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和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履行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
  (四)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全监管部门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研和分析,掌握现状及趋势,提出对策措施。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研究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五)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上级下达的控制目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坚持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考核企业与考核政府及部门相结合,全过程监督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六) 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安全监管部门或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清事故直接和间接原因,并会同监察部门查清相关人员的责任:督促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对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平台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等工作。
  (八)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本行业(领域)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组织开展安全社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9项制度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重点行业(领域)特别是事故上升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形势进行综合分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工作计划备案制度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系统和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设区市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省级行业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三)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季节特点或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需求,对安全生产重大、难点和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
  (四)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有关部门重点工作部署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通报1次,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六)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质监、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每季度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1次相关情况,其他部门每半年报送1次。
  (七)综合监管督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质监、电力等重点部门的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1次,对其他部门的督导检查根据其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适时安排。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八)重大事故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对经举报且查实的或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向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督办通知书。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接到督办通知书后,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暂时停产和局部停产等强制措施。
  (九)函告和约谈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增幅较大、事故数量接近或超过控制考核指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虽经挂牌督办但逾期未整改的,向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致函,建议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作情况。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多起较大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安全警示。
  9项综合监管工作措施
  (一)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进行审批或者验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督促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破物品等高危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隐患排查整改结果要定期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 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活动,对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停止作业、查封、扣押、通知断电等强制措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各有关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及时受理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及安全生产的报告或举报,认真调查核实处理。
  (四) 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安全监管部门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形势和突出问题,指导督促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做好道路客运安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建筑施工防坍塌和高处坠落、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 民用爆破物品、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领域的专项整治,严防事故发生。
  (五)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承诺制建设。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承诺制建设,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改进、自我约束的安全动态管理运行机制;督促企事业单位兑现安全承诺,不断提高自我安全管理水平。有关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标准,积极拓展标准化范围,推进学校、医院、旅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抓好达标企业标准化提档升级工作,对具备条件的达标企业,支持其升级提质,稳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六)构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做好本行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失信企业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予以曝光,并通报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及有关金融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失信发布等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逐步构建起高效有序、制约有力的诚信管理体系。
  (七) 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并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国家制定并发布的淘汰工艺、设备目录之外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淘汰工艺、设备目录并发布。加强监督检查,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督促有关部门大力推广新型模板和脚手架等建筑业应用新技术、消防新产品新技术、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管、运输船舶和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等安全技术。
  (八) 强化经济政策引导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政策,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鼓励企业加大安全设备投资,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依法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九)推进工矿企业集中的重点乡镇(街道)安监站规范化建设和社区网格化管理。各级政府要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监管经费装备保障,明确监管任务,规范委托执法,完善监管机制。建立由县(市、 区)到乡镇(街道)到村(社区)网格单元的逐级管理模式,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各级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形成“一网多格、一格多员、全员参与、责任到人、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模式。对事故隐患按类型进行分类分级、编码标定,借助网格化信息系统,建立企业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及时有效了解情况、掌握动态、解决问题。   中国安全生产报 李仁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