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政府出台《关于落实〈河北省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12.06.2015  13:50

 

  廊坊市政府出台《关于落实〈河北省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审计监督覆盖范围。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33号)下发后,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落实〈河北省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30号),结合廊坊实际,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对加强审计工作、扩大审计监督覆盖范围提出了5方面的要求:
  一是把握审计重点,逐步实现审计“全覆盖”。对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原则上每5年轮审一遍,重点单位每年审计1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适当增加审计力量,尤其是政府投资建设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力量。
  二是建立审计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健全完善并落实好审计与监察、公安、财政、税务、工商、价格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专职机构或专人协助落实审计结果,依法、及时办理移送事项。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健全审计结果通报、责任追究、结果公告、审计整改回访和情况反馈等制度,切实把审计成果运用到干部考核、监督、教育、调整、评议等各个环节,做到“审必有果、有果必用、有错必改、有责必究”。
  三是严格审计查处问题的落实整改,加大问责力度。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负责整改。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负责同志对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并及时进行督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审计整改事项。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屡审屡犯、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是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和审计方式创新。
  五是强化审计系统领导,维护审计独立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维护审计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