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液、废旧试剂等回收的通知

08.09.2015  13:04

各二级学院、实验中心、研究室:

根据校领导指示,为了集中管理和处置废旧试剂、药品和废液,请各单位将废旧试剂、药品和废液的名称、单位、数量等有关情况按附表格式统计清楚,于9月14日前将统计表(含电子版)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科,所列物品请装箱(桶),学校将于近期统一回收,集中处置。

注意事项:

1.低毒、剧毒性质的废液请单独封存,并注明。

2.所有废液务必统一装箱,禁止出现散落情况。

3.在回收废液过程中,各教研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在场,待按清单清点完毕并装车后,方可离去。

 

附件:废旧试剂、药品和废液回收统计表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