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24.04.2017  14:53

冀粮仓储〔2017〕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

近日, 国家粮食局 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质粮食工程”包括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等3个子项目。前期,省局已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粮食质检体系和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调查摸底,掌握了各地相关建设需求。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全力准备国家竞争性评审,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市、县和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省局提出建设需求。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市、县级质检机构建设或提升得到同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的,需报送财政部门承诺文件或资金到位凭证。

(二)市级质检机构属功能提升的和县级质检机构有编制部门事业单位批件的,需报送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单位要对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所列建设内容进行实事求是地测算和填报,市、县粮食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把数据质量关。

(四)“中国好粮油”行动示范县和示范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三、资金补助方式

(一)质检机构建设资金由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财政配套(企业自筹)统筹解决。投资标准和投资比例由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另定。

(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投资中央财政按不高于30%,且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上限进行补助,省级财政按同比例配套,其余资金由市、县财政配套或项目单位自筹。

四、资料上报时间

请各市于4月27日前,将财政部门承诺文件或资金到位凭证、质检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中国好粮油”申报材料等4项材料报省粮食局仓储与科技处。

国家粮食局 办公室关于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及附件,请从 国家粮食局 网站下载。

联系人:许兵    孙吉祥  李新年

联系电话:0311-85814323(传真)、85814026  、85814029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河北省粮食局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