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26.12.2016  17:03
冀安委办传〔2016〕5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6年12月24日,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发生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失踪,16人轻伤。该起事故充分反映出我省一些地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打非治违”工作存在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张庆伟省长批示,要求通报全省,对私存私藏设奖举报,依法处置。张杰辉副省长批示,要求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单位全面排查整改。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和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迅速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打非治违”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旺季特点,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打非治违”措施,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检查。一是对废弃厂房、院落、出租房、闲置房、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集贸市场等可能从事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窝点。二是对有生产烟花爆竹传统和出现过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安排专人实施重点管控,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舍,不漏重点人,落实包村包户包人责任人。三是加强对退出、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检查,对已经实施退出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清查工(库)房、厂区等处置情况以及遗留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纸筒等销毁处置情况,严防非法生产。四是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排查力度和频次,在春节前,各市、县要集中组织1-2次全面检查,严防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严厉打击。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要层层落实分包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监管,特别是要实行“市干部包县,县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责任制,要严格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基层派出所、村(居)委会要做好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乡、村两级要落实对烟花爆竹传统村及重点人的管理监控措施,包片包村(居)干部及村(居)干部要认真及时对本村(居)所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排查登记报告,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或相关原材料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报告。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冀政办〔2010〕2号)的要求,严肃追究当地党委、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各种行为。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要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非法经营和储存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原材料来源渠道。要坚决打击各项非法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原辅材料的行为,切实加强对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彻查货物来源,斩断非法生产销售链条。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罚没相关产品、半成品、原材料,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人员,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提供场地及其他便利条件的人员,及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对涉案地区责任部门及村(居)干部一律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一是严厉整治生产企业分包转包、“三超一改”和生产违禁、超标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生产企业要于2017年1月15日前实施全面停产,并对生产工房进行全面清理,生产工房不得存放药物、半成品、成品等。二是深化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专项治理,坚决落实批发企业“六严禁”和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工作要求,突出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严禁零售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连片经营。三是严格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审批,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车辆或者驾驶员、押运员运输烟花爆竹。四是依法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给予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五、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宣传引导和举报奖励工作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惨痛教训以及典型案例调查处理问责结果和刑事追责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和案件的警示与震慑作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15〕43号)要求,切实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激发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处理。
  请各地将本地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安排部署及落实情况分别于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1月20日前报送省安委办。
  请各地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各级安委会和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并依据各自职责督促抓好落实。
  联系人:许迎立 杨海军 0311-87803052  [email protected]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2月24日,河北省唐山市、山东省德州市先后发生两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已造成7人死亡、6人受伤,分别是:
  12月24日13时许,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发生爆炸,已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10余户居民房屋受损。据初步调查,爆炸因村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导致。
  12月24日15时许,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九龙庙村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据初步调查,爆炸因村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导致。
  上述两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烟花爆竹旺季“打非”工作仍存在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强岁末年初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和强化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特别是“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95号)要求,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切实将各项工作任务要求落实到位,坚决严防事故发生。地方各级安委会特别是市、县(市、区)主要领导要将烟花爆竹“打非”作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统筹组织协调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基层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各环节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堵塞监管漏洞,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地毯式”排查、全方位打击。对工作开展不力、失职漏管,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现象突出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严肃问责。
  二、立即全面开展一次烟花爆竹“打非”排查专项行动。要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废旧厂房、封闭式院落、废弃养殖场、集贸市场等可能出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场所。要准确把握本地区“打非”工作规律特点,将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前科人员和近期关闭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及重点人员,以及私接动力电、家庭用电量异常、屋内有机械声响的房屋作为重点排查对象,登门检查、逐人过筛,严格落实管控措施。要巩固烟花爆竹运输“两头查、中间堵”管控措施,加大装卸查验和路面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未取得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运输非法烟花爆竹,以及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车辆或者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行为的追根溯源,对生产、经营、运输各环节查获或者事故暴露出的非法行为,一律进行倒查,务必要查清非法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来源、销售、运输渠道,全面捣毁非法行为利益链条。
  三、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企业“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严禁分包转包生产线、工(库)房和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严禁非法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加工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要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治理,深刻汲取2016年12月20日墨西哥烟花爆竹市场爆炸事故和2007年2月15日山东济南烟花爆竹市场爆炸事故教训,严禁集中连片经营、经营场所超量储存以及违规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经营超标违禁烟花爆竹,坚决取缔“下店上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零售点。要严格按法定条件、程序、时限实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许可。要强化烟花爆竹流向管控措施,督促企业使用信息系统严格登记烟花爆竹流向,对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烟花爆竹采取禁售、禁运措施。
  四、依法严肃查处烟花爆竹各环节非法违法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精神,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单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的处罚。
  五、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引导工作力度。要以主流媒体滚动播出、流动宣传车和村组大喇叭广播、在乡村集市等主要公共场所张贴警示提醒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举报电话,提高奖励标准,全面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线索。要积极宣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惨痛教训以及典型案件调查处理问责结果和刑事追责案例,充分发挥典型事故和案件的警示与震慑作用,切实提高触动力、威慑力,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请将本通报迅速传达至县级安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各环节相关从业企业单位,并督促做好相关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