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调解 实现“三效统一”

27.11.2020  20:38

11月16日,经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港区人民法院共同努力,辽宁省大石桥市某镁矿公司与甘某劳动争议案件达成和解,当事人撤回对行政机关和市政府复议行政案件的起诉,案件当事人对两级法院通力配合、竭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均给予高度评价。

9月27日,某镁矿公司上诉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二审在秦皇岛中院开庭,秦皇岛中院院长胡华军担任审判长,秦皇岛市市长张瑞书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庭审结束后,秦皇岛中院没有就案办案,胡华军要求合议庭,结合某镁矿公司在一审海港区法院另案提起的甘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诉讼案,与二审审理的行政诉讼案统筹考虑。

秦皇岛中院和海港区法院在充分梳理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本着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让农民工尽快拿到赔偿的目的,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先行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两院相关领导先后多次到大石桥市某镁矿公司协调,为其分析案情并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承办法官多次与甘某沟通,以准确把握其调解意向。

经过多次耐心、细致调解,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某镁矿公司负责人对法院主动延伸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表示由衷感谢,愿意参与调解。

在调解工作出现转机后,双方当事人相约来到海港区法院作进一步协商。在秦皇岛中院、海港区法院法官主持下,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某镁矿公司当场向甘某支付工伤赔偿款。随即,某镁矿公司向秦皇岛中院提交了对甘某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的撤诉申请。

至此,该案行政、民事纠纷得到一揽子解决,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章出处: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