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发布 严禁“串标”操纵

22.08.2018  10:01

  近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明确,公开承销适用于公开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

  《规程》要求,地方财政部门、簿记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询价情况、筹资成本预期等因素,与其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安排及申购利率(价格)区间。公开承销的申购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申购前1-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上限不得高于申购前1-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计算的、原地方政府债券在缴款日的含息价格。

  《规程》规定,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等担任询价工作的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严禁通过“串标”等方式进行价格操纵,扰乱市场秩序。

  《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