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20.12.2019  22:40

今年以来,我省法院继续深入开展惩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审判专项行动,对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判处,实现精准打击,坚决斩断伸向扶贫资金的黑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近日,我省承德、张家口两地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年。

12月17日,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乡党委书记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决定并指使乡政府有关人员采取伪造、虚报项目申报资料,通过不实施或部分实施、虚假转账等手段,截留、套取56个项目的国家专项资金590余万元,并用该款项设立了专项资金“小金库”,将其中450余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解决日常办公开支、发放福利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另,王某某在担任乡党委书记、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万元,构成受贿罪。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受贿罪构成自首,并全部退赃。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涉案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2月19日,承德滦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宋某某贪污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在任滦平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窑沟门村管委会主任期间,明知涉案砖厂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而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予以补偿,侵吞窑沟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项目代建资金5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宋某某系协助镇政府从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主任,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滦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涉案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近年来,全省法院深入开展扶贫领域审判专项行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正逐年减少,涉扶贫资金贪腐和渎职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下一步,我省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把脱贫攻坚与扫黑除恶、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结合起来,推动贫困地区民主法治建设。认真总结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以堵塞扶贫资金监管漏洞。同时通过有效组织公开宣判等活动,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有效震慑犯罪,努力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