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伤情鉴定工作要求

10.07.2014  20:10
一、检验鉴定工作范围
(1) 公安机关内部委托的鉴定;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鉴定。
二、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颁布的冀价行费字【1997】76号文件
三、检验鉴定程序
1、 受理鉴定委托主体符合委托鉴定主体的范围;有书面委托书。
2、 检验鉴定业务流程:受理鉴定-----了解案情-----活体检查-----拍照固定------查阅并病历-----制作鉴定书----审核签发
3、 鉴定时限: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24小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即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4、 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需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5、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制作鉴定文书,并及时通知委托鉴定主体领取鉴定文书正本。
四、鉴定标准
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现行的所有人身伤情的有关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实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五、当时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要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以及进行投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履行提供真实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程序要求,以及配合检验鉴定工作的义务。
六、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享有充分了解案情、要求委托鉴定主体提供进行医疗检查、对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或不配合检查的拒绝或终止鉴定、申请回避、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鉴定人应当履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鉴定规程要求,客观、公正、科学的开展鉴定工作,并做好鉴定原始记录,妥善保管有关材料,保守秘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鉴定机构隶属于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办公地点:石家庄体育大街15号(裕彤体育中心南侧)
办公电话:85990900 投诉电话:0311-89662535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