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对近期非法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

15.07.2017  08:02
冀安监管三〔2017〕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2017年1月19日17时18分,沧州市肃宁县梁村镇都中堡村外一闲置厂房内发生非法制作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这是继衡水故城“10·26”、唐山丰润“12·24”、“12·26”之后,在全省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期间发生的又一起非法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上述4起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1人失踪,16人受伤,后果十分惨痛,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教训极为深刻,形势令人担忧。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杨焕宁局长和张庆伟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烟花爆竹从原料、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排查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强化对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问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上述4起事故充分暴露出,当前我省一些地区对烟花爆竹“打非”重视程度不够,县乡村“打非”责任没有得到落实,排查不深入、不彻底,存在死角盲区。为深刻吸取上述4起事故教训,扎实做好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压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要推动落实县、乡政府是烟花爆竹“打非”责任主体的规定。严格县、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分包责任制,明确“市干部包县,县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人员名单和相关责任。确保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乡镇政府、派出所、安监站及村(居)委会要组织专人,对废弃厂房、院落、出租房、闲置房、养殖场、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集贸市场等可能从事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坚决查处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切实加强重点人员管控。乡、村两级要对烟花爆竹传统村和出现过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实施“一对一”的盯防、管控,做到“人盯人,不漏人”。基层派出所、村(居)委会要严格流动人口管理,强化流动人口登记。
  三、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要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通知》(冀安监管〔2016〕11号)要求,对举报非法生产、批发、销售烟花爆竹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举报的非法行为易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要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及村(居)委会广播站、居民区宣传栏等,广泛宣传举报奖励的举措。逐家逐户进行张贴,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将对举报奖励宣传情况进行暗访,对宣传不力的进行全省通报。
  四、严格落实“打非”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冀政办〔2010〕2号)要求,凡是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存在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所在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安全监管局                          河北省公安厅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