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23.10.2018  11:11

  为加快我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保障公办普通高中运转经费稳定来源,推动普通高中持续健康发展,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通知,明确了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有关事项。

  通知提出,综合考虑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成本、各级政府财力水平,确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城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分、在县镇办学的市属高中)每生每年1000元、县镇公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分)每生每年800元。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自2019年春季学期起开始执行。

  该标准为财政部门拨付公用经费的最低标准,已达到或高于省定标准的市、县(市、区)应继续执行,不得降低;不含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事业收入以及其他专项项目经费。

  通知要求,各高中学校要科学规范使用公用经费,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普通高中学费等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各地不得将学校的事业收入用于抵顶应承担的公用经费财政拨款。(王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