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10%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受资助

27.06.2018  13:11

        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规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资助比例一般为10%左右。

      细则明确,学前教育资助对象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符合以下条件儿童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家庭子女;符合入园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至1000元,具体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由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保教费收费标准、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等情况在省定标准内合理确定。

      细则规定,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优先用于直接减免在园儿童保教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减免餐费,原则上不发放给儿童家长,每学年申请和评定一次,资助资金按学期(或按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