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求情”干扰司法审判应追责

22.10.2015  17:32

  深圳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于去年9月因涉嫌受贿被刑拘,检方指控其收受贿赂64万多元。该案于上周五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叶军承认全部指控,叶军的辩护律师出具叶军单位出具的“求轻判”证明,希望法院从轻判决。(10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单位开出勤勉证明求轻判的“公函求情”屡见不鲜。湖南省麻阳县文广新局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为了帮助单位被查贪官说情,两单位分别召集班子成员开会,“统一思想”研究替两名被抓官员说情的事情。之后,还出具公函给办案法院,以涉案贪官“素质高”等为理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在云南省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被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免予刑事处罚……“公函求情”给出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有的认为个人“表现好,贡献大”;有的认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的认为对当地经济发展不利等等。

  “公函求情”危害极大,不能再容忍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断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与“求情公函”无关。再动听的“求情公函”也影响不到法官。如果因为有了“公函求情”,就可以“酌情考虑”,就可以“轻判”,那么,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何在?

  “公函求情”,从表面上看似有人情味,实则是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非法干预,是对权力运行规矩的僭越,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有违依法治国的精神。对此,法院应予以坚决拒绝。对此,应该达成共识,可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能够将“公函求情”拒之门外。

  如何拒绝“公函求情”?显然不能仅靠法院和法官单方面的努力,需要通过立法,将任何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行为,都纳入追究法律责任的轨道之中。现在对于“公函求情”的法律惩罚还存在“漏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8种行为,只有“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这一项比较接近,但略显牵强;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的5种行为中,只有“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这一项比较接近影响法院独立审判,但都不明确。

  “公函求情”干扰司法审判,要受到法律意义上的追责。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修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公务员法,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所应承担的责任。唯有加大惩罚力度,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才会让“公函求情”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