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12.08.2015  13:36
  冀安委〔2015〕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精神,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特别是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立即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检查时间
  8月至12月底。
  二、大检查范围
  检查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其中重点是:
  (一)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石油天然气开采等行业领域企业;
  (二)粉尘涉爆、油气罐区等重点部位;
  (三)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通讯等行业领域的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特别是农村、山区、风景区道路等重点路段以及校车、客车和旅游大巴等重点车辆;
  (四)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五)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六)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八)近期事故频发的行业领域。
  三、大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改;
  (二)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组织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有关专家采取督导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省安委办组织综合督查组、专业督查组赴各地、各有关行业领域开展督导检查。
  四、大检查内容
  (一)共性内容。
  1.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五级五覆盖”、企业“五落实五到位”,推进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加强监管执法情况。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培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4.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5.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典型事故实行提级调查,从严从快查处各类事故,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情况。
  6.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二)重点行业领域内容。
  1.煤矿。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落实、通风系统运行情况;受水患威胁矿井建立水患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探防水综合措施落实情况;矿井使用淘汰明令禁止设备及防灭火、防冒顶工作落实情况。
  2.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尾矿库汛期“四个一律”、“五个到位”执行情况;是否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情况。
  3.道路交通。严查超员超速超载、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车辆“带病”运行和疲劳驾驶等情况;公路危险路段大检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管理情况;老旧客滚船的安全及运行情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使用情况。
  4.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
  5.消防。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6.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现场管理,各类重大危险源点监测监控,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场所的检测报警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设施的设置及安全可靠情况。
  7.烟花爆竹。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和安全禁令情况;是否存在超人员、超药量、超能力生产和随意改变工房用途、违规使用氯酸钾、违规生产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一证多厂”违规分包转包工库房和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等行为;生产企业暑期是否停产到位;是否存在违规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及烟花爆竹产品行为。
  8.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存在“四超”、“三违”,将民用爆炸物品(含硝酸铵及半成品)销售给非法用户,对用户手续审查不严或保存资料不完整,储存地方收缴的民爆物品或违反规定使不同性质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未能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审批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9.冶金有色建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动煤气、动火等危险作业,高温冶炼、铸造场所违规使用非冶金专用起重设备,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生产、浇筑、吊装和运输作业等问题。
  10.水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11.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民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冷库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产业聚集区企业的锅炉,是否存在非法制造、安装和改造现象。
  12.教育。学校安全管理、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管理情况,水、电、暖、气设施设备等内部安全管理情况;校车管理情况。
  其他行业领域根据总体要求,结合行业实际,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国务院、省政府针对暑期、汛期、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十一”黄金周特殊时期以及今年以来一些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高发而做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活动作为下半年一项贯彻始终的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亲自安排谋划,亲自督促检查。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大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查什么,谁来查,怎么查,哪个阶段重点查什么,哪个部门重点查什么,对于不认真检查如何处置等都要做出规定。市县两级要分行业制定大检查方案,明确大检查重点和责任分工,使检查责任落实到部门、处室和人头。乡镇要制定针对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的督导方案,将上级大检查方案和要求及时传达到企事业单位,并督促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县安委办和有关成员单位反馈。
  (二)发动企业,自查自纠。各企事业单位是隐患排查、整改的主体,各级各部门在此次大检查中,要使辖区内、系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认真开展大检查和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做到全覆盖、无死角。要督促指导各企事业单位制定详细的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收集汇总各企事业单位的大检查、大整治情况,及时掌握他们的工作动态,及时给予工作指导。对于不认真部署、不严格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和问题的企事业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创新方式,全面检查。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督导检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执法检查、媒体曝光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深入下级和有关单位、部位、场所深查细究,了解实情,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取得一批成效。在检查和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零容忍”,能够马上整改的,立即整改到位,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整改计划,确保责任、资金、时限、措施、预案“五落实”,并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跟踪督办。对于拒不整改或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坚决予以停产关闭。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严格查处。要把事故高发、多发的地区、行业以及不放心、危险的单位和部位作为重中之重,加大检查和执法频次,把隐患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级要把企业是否认真安排部署、有效开展大检查活动以及是否认真整改了重大事故隐患作为检查企业大检查效果的首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将督导与执法有机结合,统一编组。大检查期间,各级政府综合执法检查(含暗查暗访)不少于2次,各部门行业性专项督查或专项执法检查不少于3次。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意义、目的、步骤和要求,同时,公布举报电话,让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群众都了解大检查的安排和内容,并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活动中,也要安排一定量的记者随队采访,及时报道大检查开展情况,加大对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
  此前,省安委会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安委传〔2015〕3号)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与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基本吻合,有关内容和要求已融入到本通知中,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不再单独开展和调度。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分别于8月31日和12月31日前书面(含电子版)报省安委办。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锴,0311-87803073。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8月10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但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推进依法治安,经国务院同意,定于2015年8月至12月底在全国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真正深下去、严起来,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等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立即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1.检查重点。全面检查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统称各单位)。突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矿区,粉尘涉爆、油气罐区等重点部位,校车、客车和旅游大巴等重点车辆,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农村、山区、风景区道路等重点路段,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重点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近期重特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开展检查。
  2.检查内容。
  (1)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五级五覆盖”、企业“五落实五到位”,推进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加强监管执法情况。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培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4)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5)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典型事故实行提级调查,从严从快查处各类事故,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情况。
  (6)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二)深入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1.矿山:重点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不按设计要求生产建设、违抗停产停建指令、打假密闭、瓦斯监测数据造假以及尾矿库违规排放等行为,整治隐蔽致灾因素不清盲目组织生产、遇险不撤人、以非煤矿山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小采石场不分台阶开采等问题。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输送管道:重点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违规进行倒罐、动火、受限空间作业,乱挖、乱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以及无证非法生产或一证多厂、分包转包生产烟花爆竹等行为,整治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和化工市场安全距离不足、仓储与经营混杂,油气输送管道违法占压、安全距离不足、违规交叉穿越,以及烟花爆竹企业“三库四防”(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总库,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不达标和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集中连片经营等问题。
  3.交通运输:重点打击客车和校车非法改装、非法营运、船舶超航区航行等行为,整治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客运车辆特别是旅游包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动态监控系统装置、不开展安全宣誓、不佩戴安全带、不执行夜间禁行和农村及山区道路限行规定,船舶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航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紧急切断装置等问题。
  4.建筑施工:重点打击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行为,整治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无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等问题。
  5.消防:重点打击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行为,整治违规住人、违规使用聚苯乙烯和聚氨酯泡沫塑料作装修装饰材料、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锁闭等问题。
  6.粉尘涉爆:重点打击违规使用可燃性彩色粉尘行为,整治作业场所违反《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存在除尘系统未采用泄爆措施、粉尘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同时,把“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矿山整顿关闭、煤矿瓦斯治理、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客车驾驶员安全宣誓活动和“安全带-生命带”专项行动、粉尘作业使用场所安全专项检查、电梯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长江等内河客运安全管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强应急救援演练等紧密结合,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纳入“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彻底整治。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深入动员、层层落实,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各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业领域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二)集中整治。
  1.实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依法整改消除一批重大隐患,停产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单位责任人。
  2.加强督促检查,开展暗查暗访,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巩固提升。
  1.对重点地区和单位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对各地区开展综合督查。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针对突出问题制定有力措施,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把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精心安排部署,认真抓实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贯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二)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交叉检查,通过实行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公布“黑名单”、事故提级调查、集中曝光警示等多种方式,深查问题,彻查隐患,督促整改到位。
  (三)严格检查执法。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采取“四个一律”和停产、停建、停电、停供、扣押、关闭等强制执法措施,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五)坚持综合治理。实行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8月20日前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
  2015年8月7日